办理监护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健康、财产等情况)。
4、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
5、监护协议草稿。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