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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各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如果有以上情形,是要付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同学要维护自己的尊严,可以有以下做法:
1、私下与老师交谈,让老师知道自己的做法是错误,请老师改正;
2、如果老师态度恶劣,则向学校上级反应;
3、若学校上级调解不得,继续向相关教育部门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