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据有关法律文件内容如下:
1、严禁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用公款,包括行政经费、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违规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
2、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包括干部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独自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自己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3、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