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弓弩狩猎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
1、狩猎场地点的相关情况说明
2、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
3、建设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4、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5、野生动物资源状况;
6、狩猎方式、狩猎对象、效益评价、安全措施及资金保障等情况的说明性文件;
7、专家评审意见。
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林业厅审批;
2、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