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1、国家《工会法》的规定: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2、全国总工会的规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3、《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第六条“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