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另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如均为天津人则只能在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天津市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面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按手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