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限到期后可以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