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苗木出圃合格证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乡镇林业站代发。
2、苗木出圃合格证只限在发证机关行政区域内有效。
3、苗木使用者凭苗木出圃合格证复印件并标明苗木数量,附在造林设计书后。苗木出圃合格证使用完后,将存根返给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查,以旧换新。
4、苗木出圃合格证须经质量检验和产地检疫合格后签发。发证人签字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5、对于杨树,三级以下的,不能用于造林;100、迎春5号、15、华北落叶松以及未经审定、鉴定的品种不能用于造林。
6、从市域外调剂苗木的,必须经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病虫害复检。核发合格证后,方可用于造林。
7、苗木的余缺只能在县域内调剂,县与县之间的调剂,必须在满足本县造林需要的前提下,由市局批准并开据调运证明。
8、以一个树种为单位,开据出圃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