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至今,为了促进地区发展和吸收外资,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对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
1、对于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企业和在经济特区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适用百分之十五的优惠所得税税率。
2、对于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城区设立的外资生产型企业,应适用百分之二十四的优惠所得税税率。
3、对于技术密集型项目、外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偿还期较长的项目、以及国家鼓励的部门中的项目,如能源、运输等,所得税税率可进一步减至百分之十五。
4、对于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服务部门的企业,第一年应免除所得税,第二、三年应免除百分之五十,但需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并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