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前期,采用州、县二级制。唐代中期出现府、道。唐玄宗开元28年,全国有府州328个,县1573个。
州长官为刺史,下有上佐、判司和录事参军。
上佐为长史、司马,没具体职事,辅佐刺史。
判司为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六参军,与尚书省六部对应。
录事参军负责监察举劾本州六曹官吏,相当于朝廷御史台与尚书左右丞的职责。
县长官为县令,下设县丞、主薄和县尉。县丞为县令副手,相当于州上佐。县尉为负责管辖诸曹吏员、追捕盗贼,相当于州判司。主薄为负责勾检稽失,监察官吏,相当于州录事参军。
府:京都和曾作为陪都的州为显示其地位重要而称为府。
道:唐代前期是一种监察区。唐太宗因山河形便,分天下为十道。各道由皇帝不定期派巡察使或采访使巡视,监察地方官吏和了解各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