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若一方当事人对协议中财产分割反悔的,可在1年内提出重新分割,即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协议,但提出的理由应当是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当事人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财产等原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可在发现后的2年内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