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函,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是合同。其法律效力在于,符合要求的承诺书一经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但受要约人自己可以在承诺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回承诺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84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485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