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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五大经济特区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同意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
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宣布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福建省的厦门四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
1988年,海南省被批准为经济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