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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1月1日起,凡从事隐形眼镜验配的企业,必须取得由药监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无证的企业和个人将不允许从事隐形眼镜的验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将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列为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隐形眼镜验配企业须达到以下准入条件:须有专职验光配镜师;须配备角膜曲率仪、裂隙灯等专业设备;须有独立的隐形眼镜验配区;须建立完善的医疗器械购进、验收、销售记录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