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行为有:
1、实质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
2、形式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
3、内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在对其内部机构、人员及内部事务的管理中所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内部实体违法和内部程序违法、行政编制和机构设置违法;
4、外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外部事务进行管理时发生的违法行为;
5、作为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作为义务;
6、不作为行政违法。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