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党支部的基本要求是: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一般正式党员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可设立党总支。
党总支由党总支的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或三年。一般设书记、副书记及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人数较多的总支部可下设若干支部。成立党的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均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1、建立的党支部由于党员减少,正式党员不足3人时,如果工作需要,在不超过6个月就能增加党员到3人或3人以上的情况下,可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保留党支部;但是,这样的党支部不能形成决议或决定重大问题。
2、原有党支部因工作单位撤销而撤销,或因党的组织调整而并入别的支部,或因组建党总支而重新建立党支部的,都必须由其上级党组织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随意撤销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