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