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程序:
1、失业职工本人携所需材料于周一至周五至扬州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6号窗口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职工于次月15日至16日,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金通知单》、个人身份证到扬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换取银行存折。未按时领取存折的,凭上述材料到江苏银行领取。
3、失业职工应在终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