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法中,失期有很多种。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当时所记录的战国末期及秦始皇初期的“徭律”为:“御中发徵,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也),及诣。水雨,除兴。”
译文:为朝廷征发徭役,如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二甲。迟到三天到五天,斥责;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所征发人数已足,应尽速送抵服役处所。降雨不能动工,可免除本次征发。
上面是徭役,失期是要进行经济处罚的。
而陈胜、吴广则是去戍边,失期按律则是“笞五十”,不过这个惩罚也是蛮重的,打五十大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