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2、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拟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国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3、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4、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国家统计数据库体系;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5、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6、领导设在各地的直属调查机构,指导其他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