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早国家认可,所谓国家认可,是指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赋予某种早已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因此,法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创制,任何其他组织、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创制法。而其他社会规范都不是由国家机关创制的,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因此,法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创制,任何其他组织、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创制法。而其他社会规范都不是由国家机关创制的,不具有国家意志性。任何社会规范都需要以一定的强制力保障其得到实施。如违反社团章程,将受到组织纪律处分;违反宗教信条,可能会被逐出教门;违反道德准则,将会被社会舆论谴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