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作业规范手册》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防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
2、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3、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应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8、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