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如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携带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两张个人大一寸照片、三份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婚协议书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