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八共同负担。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百分之一。
个人缴纳比例等同于企业职工《决定》指出,所有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其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其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由单位代扣。
根据改革决定,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百分之六十为基数缴费,即“百分之三百封顶,百分之六十托底”。
根据《决定》,按本人缴费工资百分之八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的养老缴费和发放都基本一致,“体制内人员”以前的完全吃财政饭,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