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章交接新兵的第二十三条交接新兵工作规定,新兵流程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四条由县、市派人送兵,应做好下列工作:
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县、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新兵分拨应相对集中,一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师或独立团;县、市应先派得力干部,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独立团,送兵干部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县、市在新兵集中后,应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和必要的军事常识教育;新兵送到部队后,送兵干部应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