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业“营改增“的初期,从不增加施工企业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可以根据项目开票的不含税金额的3%预征(专用发票仍然是根据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开具)。
在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应该是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建议税务机关根据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特点,仍然实行项目管理。其实在抓好了建筑业项目管理的同时,也就抓好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管理。
同时规定,施工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后的“某一规定时间”(如90天、180天)之内,必须进行项目的增值税清算。
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应该不再存在“双包工程”与“清包工程”之分,所有工程材料都应该由建筑施工企业采购并取得建筑材料发票(前提是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采购材料品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