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立案的情况下有两种解决方式,1、取得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服复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经审查认为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属于本辖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3、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