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实施“一户一宅”的原则,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满足户口在本村且能够参与本村集体资产的分配,户不分大小,一般以公安户籍部门印发的户口本为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