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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6、10、3第4条规定: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2、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
3、采取措施:加栏杆;窗台在500以上时,可以在窗台上加栏杆,总高度不低于1000;窗台高度在500以下是栏杆必须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