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1)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
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
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2)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
那么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3)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