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是否可以享受贷款利息抵税,需要符合《办法》设置的多重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房贷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其中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关于首套住房及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相关部门并未给出明确标准,购房者及业内人士对此多有争论,焦点集中在首套住房贷款应该“认房”还是“认贷”,即其认定标准是纳税人或配偶首次贷款购买的首套住房,还是并非首套房但为首次贷款购买的住房。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