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获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金,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金,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背治安管理做法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