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士兵丢失士兵证,需要立即报告发证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由本人写出检查,其所在连以上单位申请,发证机关予以补发。
在《关于制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的通知》中规定:
1、士兵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统一制发,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签发、登记、收缴、注销、销毁等管理事宜。
2、士兵证应随身携带,妥为保管,防止遗失和损坏。如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积极寻找。确属遗失的,由本人写出检查,其所在连以上单位申请,发证机关予以补发。士兵证严禁转借、涂改和伪造,违反规定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