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合同必须具备一般条款才能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不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标的和数量的合同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因为具备该些条款,在双方产生争议时,才能有据可依,否则无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除上述一般条款外,不同类型的合同具有其特殊的条款,如租赁合同中的装修条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验收条款、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期条款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