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被定为废标的条件可分为两大类:
1、是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拒绝,不得进入评标的条件,在实践中有时被称之为无效投标或当场废标的条件;
2、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的具体要求约定的废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