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普通护照签发、换发、补发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实施机关: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第一款: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第十一条第二款: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