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抗辩权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