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曾经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由于碘摄入量不足,导致很多疾病,后来在90年代的时候我国推行食盐加碘策略,并以《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形式加以约束,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这点在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中也有体现,其中第十四条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包括事件涉及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中也有相应条款,第二十三条: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