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斥期间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2、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3、除斥期间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4、除斥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5、除斥期间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