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另外其他的法规中有规定拍卖不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即拍卖日减7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日15日前公告,即拍卖日减15。
拍卖股权是10天前,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是20天前,探矿权和采矿权是20天前,船舶拍卖是30天前。
《拍卖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若竞买人没有达到法定人数,需要重新召集竞买人,达到法定人数才能进行拍卖。
是否重新发布拍卖公告是拍卖人的权利,若拍卖终止,委托人再次委托拍卖人对同一标的进行拍卖的,就属于一次新的拍卖,拍卖人必须重新发布拍卖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