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有:
1、书面申请书,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