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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无需参与分割。其他原因产生的增值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