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纠纷根据纠纷原因应当提出下列不同的诉讼:
1、因出资引发的纠纷应提出未按约定出资的违约之诉。
2、因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引发的就差应提起股权转让无效确认之诉及返还之诉。
3、因股权转让款引发的纠纷应提起股权转让时转让款给付之诉。
【法律依据】
《公司法》读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