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孤儿的手续的办理:
(一)申请
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
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