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规定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执行,严禁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其中,六轴列车驱动形式为6×4的总质量限值为49吨,驱动形式为6×2的总质量限值为46吨,各地不得因驱动形式为6×4的列车未办理ETC而简单按照46吨处理,不得简化宣传,出现如货车最大总质量限定为46吨”宣传标语,造成公众误解,对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的3轴、4轴货车以及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
2、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一定的误差,对于货车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认定标准105%(即超限部分未超过认定标准5%)的,暂按未超限超载处理。
3、鉴于两轴货车数量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目前,交通部正在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在相关部门统一部署专项治理之前,各地对于车货总质量不超过18吨的两轴货车,不得以超限为由禁止其通行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