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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是从汉武帝元光元年开始的。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袭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汉代察举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断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为多,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这些科目,划一由皇帝确定。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察廉、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