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是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由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由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可归纳为两个方面:有信教的自由,有不信教的自由,这就是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它是全面的、完整的政策。
因为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选举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对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公民的平等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从中可看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但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意味着鼓励发展宗教,对全体公民进行唯物主义、无神论教育仍然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