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执行标的包括以下几种:
民事执行分为财产执行和人身执行。财产执行是以债务人所有的物或者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为执行标的。人身执行是以人的身体或者债务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
1、财产执行的执行标的有两类,一类是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形财产权),一类是可以替代的行为。
2、人身执行的执行标的:在现代法制国家,仅允许在例外情况下以人身为执行标的,包括:
(1)人的身体。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根据,可以用直接强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
(2)人的自由。我国法律采国外立法例,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尤其是不可以替代的行为),允许以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采取拘传、拘留、限制出境、罚款等间接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1993年我国《最高院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