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利思义是中国传统道德处理群己关系的一条基本行为准则,是中华民族重要的传统美德。义和利问题,讲的是道德原则和物质利益的关系问题。义,一般地是指合乎正义和公益的或公正合宜的道理或举动。利,就是指物质利益。见利思义,不是一般地反对“利”,而是指见到利益,应首先想一想符不符合道义,该取的可以取,不该取的不应据为己有,即义然后利,亦即孔子说的“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 义利之争贯穿了中国古代思想史。
主要有3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重义轻利,主要代表是孔孟的儒家学派。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第二种观点,是重利轻义,主要代表是管仲、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学派。
第三种观点,是义利并重,主要代表是墨家学派。墨子把爱私利、道德和利益结合起来。他说:“兼相爱,交相利。”(《兼爱下》)在义和利的关系上,墨子强调二者的结合,或说义利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