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需要在8年内完成。自考成绩有效期由各省市自行规定,现阶段早已实行自考成绩八年有效期限的省份有:黑龙江省、陕西省、江西省、辽宁省、河南省等。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江苏省、河北省、浙江省、新疆省、广东省、湖南省并未实行此要求。
自学考试采用施考分科、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分课程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
自学考试的毕业申请时间上半年为6月15~20日,下半年为12月15~20日。申请上半年毕业的考生,必须在5月1日前办理合并准考证号、转考、免考、考籍数据更正手续;申请下半年毕业的考生,必须在11月1日前办理合并准考证号、转考、免考、考籍数据更正手续。逾期办理者,不能申请本次毕业。